车祸引发自身疾病构成九级伤残,应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近来,国晖接受一单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这场事故中的主人公比较特别,在法律方面的说法便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加重了自身疾病。今年年初,受害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在回家的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车尾碰撞,之后张某的车因往前开又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车尾碰撞,简称连环追尾。交通大队赶到后经过勘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者张某与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住院33天,出院后需要颈围固定,加强康复功能,2人陪护。相关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判断为9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王某驾驶的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医药费3万元,王某垫付了1.5万元左右。
事情说到这里,似乎就剩下法院判决了,然而并非如此。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某,自身存在着颈部椎管狭窄的疾病,因车祸的发生,构成了9级伤残,经过鉴定,张某自身疾病的损伤参与度,即交通事故对张某病情造成的影响达到了40%。如此一来,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就牵涉到更多方面了,因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结合构成伤残,计算事故的赔偿损失需要将交通事故对损伤造成的影响比例纳入考虑的范围内,再加上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损失,金额庞大。
张某在咨询过专注于处理交通事故的国晖律师后,要求王某以及王某从事的汽车出租公司,还有汽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共20万余元。可是被告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不愿作出相应赔偿。一而再再而三的协商未果让受害者张某下定决心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张某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得两家保险公司赔偿16万余元,王某从事的汽车公司赔偿1万余元,总共获赔17万余元。加上原先被告人垫付的医疗费4.5万余元,共计21.5万余元,结合受害人张某的自身情况,索赔无疑是成功的。
其实,像张某这一种情况的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极少数,这一类事故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都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在法律上,受害者的任何内伤旧患,都不能用作侵权人开脱责任的理由。即是说,该赔的还是得赔。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尽量能避免就避免的。谁也不希望自己倾家荡产的去赔,但是换个角度想想,谁也不希望自己或者家人朋友受到伤害的同时还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所以,在国晖的以往案例中,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在计算赔偿指数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如果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不如委托律师处理。